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中国政府奖学金管理,发挥中国政府奖学金在激励国际学生开展学习科研、提升品德修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提高中国政府奖学金使用效益,提高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培养质量,依据《中国政府奖学金工作管理办法》和《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以下简称“年度评审”)指的是学校奖学金评审机构每年特定时间组织国际学生相关管理部门、教学单位对本校具有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或申请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国际学生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打分,给出评审意见并提出给予、恢复、中止或取消中国政府奖学金建议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评审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评审机构
学校成立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包括中国政府奖学金在内的学校各级各类国际学生奖学金的年度评审,确定职责分工,监督评审过程,确认评审结果,提出评审建议。该机构由分管国际交流工作的校领导,国际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等国际学生相关管理机构负责人,承担国际学生培养任务的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职责分工
1.评审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处,具体负责评审通知的发布、评审资格的核查、评审会议的准备、评审过程的协调、评审文件的制作与发放、评审结果的公示与报告等。
2.教务处负责协助、监督相关教学单位按时完成本科生学习态度、学业表现的定性评价和学习成绩的定量统计。
3.研究生处负责协助、监督相关教学单位按时完成研究生学习研究态度、学业表现的定性评价和学习成绩的定量统计。
4.各教学单位负责考察所培养的学历国际学生的学习成绩、学习研究态度,并在评审文件相应栏目中进行定量评分,出具定性评价意见。汉语研修生相应工作由国际学院负责。
5.国际学院负责国际学生道德品行、活动表现的定性评价与定量评分。
第四条 评审对象
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资格、拟于下一学年继续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国际学生。上一学年因评审不合格被中止奖学金资格拟申请恢复奖学金的学生以及无法按原计划毕业拟申请奖学金延期(博士生延期、占计划延期)的学生也须参评。
第五条 评审内容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评审对象的道德品行、学习成绩、学习/科研态度和活动表现。
(一)道德品行:考察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公寓秩序及日常言行举止与表现等情况。
(二)学习成绩:考察本学年各科考试成绩、考核成绩。
(三)学习/科研态度:考察出勤情况、课堂表现、科研态度等。
(四)活动表现:考察参加各级政府、奖学金主管机关和学校组织、举办、承办或者建议参加的各类活动的情况,包括积极性、参与度、贡献率等。
第六条 评分标准
评分总分值为100分。按照品德与学业并重、态度与活动兼顾的原则,道德品行、学习成绩各赋30%,学习科研态度与活动表现各赋20%。
(一)道德品行(30分)
1.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情况(10分)
(1)参加法律法规培训情况(5分)
(2)遵守法律法规情况(5分)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情况(10分)
(1)参加学校规章制度培训情况(5分)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情况(5分)
3.维护公寓安全卫生秩序情况(5分)
4.日常言行举止与表现情况(5分)
(二)学习成绩(30分)
(三)学习科研态度(20分)
1.出勤情况(10分)
2.课堂表现(10分)
(四) 活动表现(20分)
第七条 评审等级及结果
评审建议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审建议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评分得分 | 建议等级 | 建议结果 |
90-100 | 优秀 | 合格 |
80-89 | 良好 |
70-79 | 一般 |
60-69 | 及格 |
<60 | 不及格 | 不合格 |
第八条 否决条款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审意见为“不合格”,将建议中止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2.发表对华不友好言论或采取对华不友好行为的;
3.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4.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5.未在休学期限已满前一个月提出复学申请的;
6.评审小组认为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被中止奖学金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按照我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或者减免部分费用留校继续学习。奖学金中止期满前,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评审合格经基金委批准后,其奖学金将在下一学年予以恢复。中止奖学金后不申请继续留校学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审意见为“不合格”,将建议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1.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以上处罚的;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3.言行不当,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年度评审不合格被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取消其奖学金,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再予以恢复。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发布评审通知:评审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年度评审工作要求发布年度评审通知。
(二)拟定评审名单:评审小组办公室拟定当年评审对象名单,并发教务处、研究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承担国际学生培养任务的教学单位进行核对及确认。
(三)评审对象自评:评审对象按照当年年度评审通知中要求的方式进行自评,提交自评结果。
(四)定量打分和定性评价:评审小组成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职责分工、评审内容、评分标准组织相关人员对评审对象实施评审,为相应评审项目打分,提出明确评审意见,提交评审结果。
(五)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分和评价状况,提出评审结果和评审等级建议,形成评审报告。
(六)评审小组审议:召开评审小组会,听取评审汇报,总结评审情况,审议评审报告,表决确定建议评审结果及评审等级。
(七)公示建议评审结果及评审等级:评审小组办公室将评审小组以表决形式通过的建议评审结果和评审等级以适当方式向评审对象进行公示。
(八)提交评审结果及报告:公示结束后,评审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年度评审工作要求提交建议评审结果及评审报告。
(九)评审结果公示及后续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向评审对象公布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复的年度评审结果,做好评审不合格学生的后续工作。
第十条 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国际交流处所有。原《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实施细则》(津职师大外发〔2014〕1号)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