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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访实施细则
2017-05-18 09:07  

 

 

 

 

 

 

津职师大发〔201760

 

 

关于印发《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关于加强

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

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业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天津职业技术大学教学科研人员临时出国(境)申请表

2.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核意见表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2017410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校领导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410日印发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

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市教委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教委国际〔2016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制订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必须坚持党委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学校党委对学校的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健全领导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

必须强化服务大局意识。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要着眼国家发展大局和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通过参与国际合作和学术交流,提升学校学科建设水平和办学实力。

二、实施区别管理

根据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实际需求,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实际需求,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

(一)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中,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与其他性质的出访有所区别。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他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与境外院校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

(二)教学科研人员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及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上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前项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出访期间不得从事与预定学术交流无关的活动,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

学校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仍严格执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津职师大发〔201654)

三、优化审批程序

(一)科学制订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

1.各部门和教学单位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制订本部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年度出访计划,并于年底根据国际交流处通知上报下一年度的出访计划。

2.国际交流处汇总全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并会同组织部、科技产业处、教务处、学科建设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室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3.国际交流处按外事审批权限到市外办报备年度出访计划并实施日常管理,对于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4.未纳入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年度出访计划的,原则上不予以办理审批和出访手续。如确系必要,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二)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需填写《天津职业技术大学教学科研人员临时出国(境)申请表》(附件1)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核意见表》(附件2),经人事处、相关业务部门、财务处和国际交流处审批后,由国际交流处按《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出访手续。

(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政审手续。极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的,由派出部门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请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出国停留期限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科研人员,按照《关于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统一持因私普通护照的通知》(教外留〔1997〕)1号文件精神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原则上持普通护照出国,但出国申报和审批必须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程序办理。

四、加强经费管理

()切实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要求切实执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津职师大发〔2016112),由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实行审批联动。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合作可以使用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符合上级文件认定的学术交流项目方可使用学校事业经费;如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办理财务手续时,按照《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报销手续。

五、强化监督和追责

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和在外日程等要按规定公示,接受监督。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二)加强绩效评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于回国后7天内上缴出国(境)证件,30天内撰写出访报告,对交流合作成果和经费使用绩效进行总结,经派出部门审定盖章后,提交国际交流处、财务处和与学术交流任务相关的职能部门评估和备案。未通过评估的,个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出国学术交流合作项目。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接受科技产业处、教务处、学科建设办公室、人事处、国际交流处、财务处和审计处监督检查,并对出现问题的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理。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由纪委、监察室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致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02-教学科研人员临时出国(境)申请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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